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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上方药 药误不即死论(第1页)

卷上方药药误不即死论

属性:古人治法,无一方不对病,无一药不对病。

如是而病犹不愈,此乃病本不可愈,非医之咎也。

后世医失其传,病之名亦不能知,宜其胸中毫无所主也。

凡一病有一病之名,如中风,总名也。

其类有偏枯、痿痹、风痱、历节之殊,而诸症之中,又各有数症,各有定名,各有主方。

又如水肿,总名也。

其类有皮水、正水、石水、风水之殊,而诸症又各有数症,各有定名,各有主方。

凡病尽然。

医者必能实指其何名,遵古人所主何方,加减何药,自有法度可循。

乃不论何病,总以阴虚阳虚等笼之谈概之,而试以笼统不切之药。

然亦竟有愈者。

或其病本轻,适欲自愈。

或偶有一二对症之药,亦奏小效。

皆属误治。

其得免于杀人之名者,何也?盖杀人之药,必大毒,如砒鸠之类,或大热大寒,峻厉之品。

又适与病相反,服后立见其危。

若寻常之品,不过不能愈病,或反增他病耳,不即死也,久而病气自退,正气自复,无不愈者。

间有迁延日久,或隐受其害而死。

更或屡换庸医,遍试诸药,久而病气益深,元气竭亦死。

又有初因误治,变成他病,展转而死。

又有始服有小效,久服太过,反增他病而死。

盖日日诊视,小效则以为可愈,小剧又以为难治,并无误治之形,确有误治之实。

病家以为病久不痊,自然不起,非医之咎,因其不即死,而不之罪。

其实则真杀之而不觉也。

若夫误投峻厉相反之药,服后显然为害,此其杀人,人人能知之矣;惟误服参附峻厉之药,而即死者,则病家之所甘心,必不归咎于医。

故医者虽自知其误,必不以此为戒,而易其术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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