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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毙幼缓决
【原文】
直隶一案,绞犯吴三红眼旧欠周二蛋饼钱,经伊祖母认还。
嗣该犯在地拾柴,遇周二蛋卖饼回归,复赊剩饼三枚,言定次日还钱,因而食毕。
周二蛋复向立索,吴三红眼恳令同回给予,周二蛋不依混骂,并拾石赶殴。
该犯夺石,复被揪衣碰头。
情急图脱,用石殴伤其脑后殒命。
负欠理屈,死系幼孩,吴三红眼应情实。
看得吴三红眼石由夺获,伤缘被揪。
饼直无多,订还次日,周二蛋先依后悔,混骂追殴,其曲固在死者矣。
再查殴死老人幼孩均入情实,盖欲使少犯老、长凌幼者知惩也。
若以老殴老,以幼殴幼,似不得牵引此条。
今死者年十四,而凶犯仅长一岁,均系童年,何为举彼而遗此?若谓十五为“成童”
,十四为“幼孩”
,遽入“情实”
,设十四者殴死十五,则将概人“可矜”
乎?彼三四十岁而殴杀幼孩者,又将何以加之?事属寻常斗杀,年非长幼悬殊,吴三红眼应改缓决。
【译文】
在直隶的案子中,绞刑犯人吴三红眼过去欠周二蛋饼钱,他祖母答应偿还。
后来这个犯人在外拾柴,正碰到周二蛋卖饼回家,又赊买了三块剩下的饼,说好第二天还钱。
吴三红眼马上吃了饼,周二蛋却又要他立即付钱。
吴三红眼恳求周二蛋和他一起回家取钱。
周二蛋不肯,一边破口谩骂,一边捡起石头追赶。
吴三红眼夺下了石头,却被揪住衣服撞头。
吴三红眼一时情急,企图逃脱,用石块砸伤周二蛋后脑勺而致其死亡。
欠钱理亏,死者又是幼孩,吴三红眼自然属于“情实”
。
但是,我认为,吴三红眼的石块是夺来的,伤痕出于被揪。
饼的价值不高,原先说好第二天归还,周二蛋起先答应,接着又反悔,谩骂追打,显然是死者理亏了。
再查律条,打死老人幼孩都属“情实”
,目的是使少犯老、长欺幼的人有所忌惮。
如果是老殴老、幼殴幼,似乎不应该援引这一条文。
现在死者是十四岁,凶犯只比他大一岁,都是童年,为什么律条只适用一人而不适用另一人?如果说十五岁叫“成童”
,十四岁叫“幼孩”
,因此十五岁应该属于“情实”
,那么,倘若是十四岁打死十五岁,就应该一律算作“值得怜悯”
了吗?那些三四十岁而打死幼孩的,又怎么判刑?本案应该是普通斗杀,年龄也不是相差很大,吴三红眼应该改为缓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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